第三条

已修改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宗旨,满足多元医疗需求,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必要时的紧急医疗救助任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