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不设区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物价、民政、国土、城乡规划、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