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社会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等措施,不得伪造、涂改、销毁、隐匿证据及采取其他方式逃避责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