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其执业无关的药品,不得经营、推销食品及保健品。确为诊疗所需使用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用毒性药品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