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社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其执业无关的药品,不得经营、推销食品及保健品。确为诊疗所需使用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用毒性药品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