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校验,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同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