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社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与医疗业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保证所用药品质量,严禁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凡自制制剂,必须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取得《制剂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