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社会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完善病历、处方、登记册、收费单据以及疾病诊断证明的保管制度。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门诊登记本、病历、处方、收据等凭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