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业务;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四)给予办案机关(机构)回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