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人员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价格鉴证机构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证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泄露国家、办案机关(机构)以及有关当事人的秘密;

(六)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