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