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未依法取得价格鉴证相应资质的机构,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其出具的鉴证结论无效,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难以认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