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办案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委托价格鉴证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回扣,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