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办案机关(机构)、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三)价格鉴证的依据、方法和过程;(四)价格鉴证结论;(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六)价格鉴证结论出具日期及价格鉴证人员签名。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