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的依据、方法和过程;

(四)价格鉴证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价格鉴证结论出具日期及价格鉴证人员签名。

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