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价格鉴证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向办案机关(机构)出具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协议书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