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三章 价格鉴证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价格鉴证机构因鉴证需要留存涉案财产时,应当征得办案机关(机构)的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鉴证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