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可以凭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执业资格证书,查阅与价格鉴证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质证义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