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第十一条已废止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过程中,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证客观公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