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