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