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