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