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