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秩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