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秩序第四十条已修改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