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秩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