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