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秩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