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