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