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