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