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