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二) 对依法应当由下级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下级机关办理,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理的,可以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