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二十条已修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