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九条已修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