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