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