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