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