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