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