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