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