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