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