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