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