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已废止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销售者按照产品质量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给予先行赔偿;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究责任或者要求赔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