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已废止生产者、销售者印制名优产品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和其他含有产品质量指标的产品标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产品标识承制者凭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有关证明印制产品标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