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生产者、销售者印制名优产品标志、认证标志、防伪标志和其他含有产品质量指标的产品标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产品标识承制者凭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有关证明印制产品标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