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已废止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其标识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标明组装或者分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