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已废止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影响人体健康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得出厂、销售,必须销毁或者作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