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对经检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应当根据规定的程序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整改复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